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8民初771号 原告(反诉被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物(清单详见附件)。(该批货物价值一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承包“明珠湾大桥附属工程”施工需要,于2021年5月6日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电线电缆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款的支付发生争议。被告于2021年10月26日、28日分别派出粤A1××**、粤EX××**车辆,从原告工地上拉走电缆一批。2021年12月9日,被告将原告等诉至法院,法院以(2021)粤0608民初6168号案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及**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分两笔支付被告180万元,并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第二笔90万元后,可按清单拉走被告拉回的全部货物。《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6日各支付90万元给被告。原告于2022年1月6日提回被告部分货物,剩余货物,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拒不发货。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相应货款未获支持,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质押的货物。 被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无必要提起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原告诉称中的证据2“被告拉走货物清单”里所列序号为1、规格为22.5的数量为1205米与事实不符,而真实为1025米,请求法院予以纠正。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取回案涉物品,但都无人提取,为此被告聘请人员对案涉货物进行看管,原告可在10日内将案涉物品取走,否则将自行承担案涉物品毁损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就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从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将案涉物品搬离反诉原告时止,按每日300元支付保管费给反诉原告;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手写添加部分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确认打印部分内容。对被告提供的照片,原告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原告提供的拉货单打印部分为准,对该组照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1)粤0608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支付货款1725642.36元、2021年10月29日之前的违约金116237.47元、2021年10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72564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21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费30000元给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8日,***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后,可取回由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保管的货物。2022年11月24日,本院做出(2022)粤0608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后,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无权占有相关质押于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货物,***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取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取回相关货物,相关货物为何?反诉原告主张支付保管费是否合理。生效判决已经确定原告有权取回相关货物,至于相关货物为何,***在部分争议,本院认定以原告提供的有被告方签名确认的《电缆统计》、《收款收据》中再扣减原告主张的已拉回的部分货物(详见证据4《现货销售》)的打印部分为准。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保管费,虽然反诉原告在诉讼中有提出过让反诉被告取回相关货物,但从双方的诉讼情况来看,至今对货物数量仍有争议,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对造成反诉被告拉货障碍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反诉原告无权主**管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物(具体详见本判决附件); 二、驳回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反诉受理费687.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被告未退还货物清单 1、《收款收据》中所列未退还货物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 4x25m2电缆 盘 0000-1500米 电缆缆空盘(大盘) 盘 2、《电缆统度》中所列未退还货物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电缆 2?2.5 1205米 整件 电缆 2?2.5 1836米 整件 电缆 5?4 725米 零头 电缆 4?1.5 1000米 整件 电缆 5?10 302米 零头 电缆 5?4 880米 整件 电缆 5?6 220米 零头 电缆 4?35+1?16 129米 零头 电缆 5?6 800米 零头 电缆 5?10 50米 零头 电缆 3.?2.5 85米 零头 电缆 2?2.5 1835米 整件 电缆 1?10 2566米 整件 电缆 1?10 2600米 整件 电缆 5?16 266米 零头 电缆 5?10 715米 零头 电缆 1?10 4200米 整件 电缆 4?25 134米 零头 电缆 4?25 317米 零头 电缆 5?4 77米 零头 电缆 4?25 123米 零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