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忠,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山县建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湾别墅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69312875。
法定代表人:辛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66897002K。
法定代表人:蒋心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林金福,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第三人:林勇,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与被告东山县建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林金福、林勇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景川
审 判 员 洪艺芯
人民陪审员 曾福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