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2809号
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66897002K。
法定代表人:蒋心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FR3J8X。
法定代表人:林丽文。
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