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16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综合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FR3J8X。
法定代表人:林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红,北京市盈科(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66897002K。
法定代表人:蒋心坤。
被申请人:周全,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全的价值1891879.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全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全的价值1891879.83元的财产查封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全的价值1891879.83元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