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84898号
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兰新路18号永和大厦地上二层商业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301室至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
第三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全景公司申请追加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繁公司)作为共同反诉被告参加诉讼,依职权追加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咪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全景公司支付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的电信业务款1701161.761元,并以1701161.76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2、全景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209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我公司与全景公司签订《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为全景公司手机视频产品“中国国家地理”的独家运营方,为该视频业务提供内容上传、运营及推广等工作,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双方以合作业务所产生的实际信息费进行分成。由咪咕公司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全景公司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单后按约定的分成比例向我公司支付结算。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留存的用户,全景公司应向我公司持续分账,直至基于以上用户产生的留存信息费全部结清为止。协议到期后或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不影响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信息费的结算,全景公司应继续按照上述条款的结算方式向我公司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至2019年8月,全景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结算单后,未再支付业务分成款。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全景公司辩称并反诉称,霍繁公司仅仅是合同签订主体,并非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始终是上繁公司。我公司一直与上繁公司人员洽谈、协商签订《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繁公司称霍繁公司签合同只是用来纳税和结算。所谓手机视频推广,是指我公司已经在手机上播出的视频,由上繁公司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推广,以求获得更多受众和更好效益。在双方合作之前,我公司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用户。协议履行过程中,上繁公司采取了不适当推广方式,违反了手机视频管理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导致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28日受到咪咕公司处罚,被罚款并被责令在四川区域的手机视频停播一个月。我公司的视频都是经过严格审核,反映了国家地理的品质属性,融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于一体,上繁公司采用不当推广方式给我公司手机视频品牌认知造成伤害,导致用户流失。自2019年9月以后,数据显示我公司手机视频新增用户为零。我公司多次询问上繁公司为何不进行推广,上繁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鉴于上繁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长达19个月,我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因此,我公司并不欠付费用,霍繁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因上繁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与霍繁公司签订的《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2、霍繁公司与上繁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4889359.04元。
霍繁公司对全景公司的反诉辩称,上繁公司并非适格反诉被告。反诉只能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如果超出本诉当事人范围,需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案协议双方为我公司与全景公司,上繁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我公司与上繁公司虽为子母公司关系,但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诉讼主体。上繁公司仅代替我公司收取款项、开具发票,原因是代开期间霍尔果斯当地开展大规模税务稽查,无法正常开具发票,该情况全景公司知晓。全景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违约在先,其发送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公司亦未回复,不同意合同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我公司并未违法宣传,咪咕公司的处罚是违反健康度扣罚,是其内部处罚行为,双方协议约定内部处罚按比例分担,且结算时已经扣除,全景公司是明知的。因咪咕公司对业务的管控和政策调整,停止了相应业务的推广,就此我公司已经告知全景公司,并非我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推广义务,且全景公司并无实际损失,故不同意全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上繁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反诉被告,与全景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双方并无关联,不同意全景公司对我公司的反诉请求。其他意见同霍繁公司。
咪咕公司述称,2017年,我公司与全景公司就“中国国家地理”业务签署合作协议,全景公司负责执行所合作业务的业务运营、内容提供、内容整合、制作发布以及结算等工作。我公司作为中国移动旗下子公司,以网络视频业务经营为核心,开展多元化的视频业务经营,双方一致同意在手机视频、流媒体等业务领域进行全面合作,为客户提供观看影视、娱乐、体育等视频内容的业务,合作期限截止2023年3月31日。目前,我公司已将截止2022年6月的结算通知单发送给全景公司,实际结算支付至2022年4月。本案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咪咕公司(甲方)与全景公司(乙方)、国视通讯(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合作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建设、开通及运营维护支持合作业务的移动通信网络和业务运营管理平台,并负责所合作业务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计费和收费等工作。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集成、内容审核、终审播控等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内容制作、内容发布、数字节目版权保护,按照约定接入流程与甲方、丙方进行业务对接,及对合作业务的市场营销推广等工作。本合作中产生的收入分成,由甲方先结算至乙方,乙方将播控费收入结算给丙方。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2017年6月7日,全景公司(甲方)与霍繁公司(乙方)签署《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移动手机视频内容以及视频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的手机视频产品“中国国家地理”的独家运营方,负责内容上传、运营及推广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渠道推广、基地运营对接、投诉处理、技术投入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提供手机视频推广内容;负责处理与咪咕公司的沟通结算等相关工作;如因咪咕公司原因造成甲乙双方的合作无法进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未结算款项应当支付完毕……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负责甲方的手机视频产品“中国国家地理”的运营、推广及相关技术支撑;各类对外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因乙方非法宣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负责安排人员,代表甲方处理与咪咕公司的相关业务洽谈、沟通、联络等工作;负责将甲方所提供的视频内容进行转码后上传到咪咕公司平台;负责推广使用用户规模和访问用户活跃度;负责双方合作业务产品的推广、客服投诉处理、技术支撑等工作……双方以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所产生的实际信息费进行分成。双方的分成模式为:乙方推广甲方指定内容,产生的信息费收入在扣除咪咕公司代收费及坏账等费用后,以咪咕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准;双方以咪咕公司结算单为依据,甲方以收到的全款为基数优先支付2%的播控费给播控方,余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税费各自负担。2017年6月1日前,“中国国家地理”产品原留存用户的收入,乙方不参与分成。如果咪咕公司从应付甲方的收入中扣除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费用、罚款和其他款项,双方同意按照扣除上述款项后的实际收益进行结算。双方在甲方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对账,双方对数据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向甲方出具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税款,甲方有权自行在乙方收入中扣除。结算公式为:乙方收入=(当月新增信息费+上个月留存用户信息费)*60%(咪咕公司分成)*(1-2%审核费)*乙方分成比例*(1-坏账率)。对于乙方分成比例的约定:对于所有留存用户,甲方向乙方持续分账,其中第1-12个月,乙方分成比例为85%,第13-24个月,乙方分成比例为80%,第25个月之后,乙方分成比例为70%。本协议到期后或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不影响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信息费的结算,甲方应继续按照上述条款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到期或终止后发生额外扣减的,按本协议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因咪咕公司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咪咕公司政策要求及政策变更等。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被通知一方自发出该通知后15日内应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向通知方书面解释其行为。如被通知一方在上述15日内既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也不对其行为进行书面解释,通知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应严格按照付款期限支付对应款项,如有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合作期满后,若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继续履行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如需终止协议,提出异议一方应于合作期满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顺延期限相当于本协议所约定之一个结算周期;本协议可依此类推,连续顺延。顺延期间相关合作事项按本协议及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之约定执行。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必要开支。协议确定的甲方联系人为孟某某,乙方联系人为王某1。
2019年,全景公司(甲方)与霍繁公司(乙方)签署《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双方对原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公式及分成比例产生了一定分歧,故补充约定:(一)结算公式中的当月新增信息费部分,乙方分成比例为固定比例85%。(二)留存用户信息费采用年度阶梯分成形式,界定时间结点为主协议签订时间。即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则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留存用户信息费乙方分成比例为85%;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留存用户信息费乙方分成比例为80%;2019年6月1日起,留存用户信息费乙方分成比例为70%。(三)新增及留存数据皆以咪咕公司大数据平台实际数据为准,坏账率以咪咕公司实际坏账率数据为准,双方保证所有数据公开透明。(四)双方开展合作前,有部分国家地理(国视)原有留存用户信息费,其留存数据根据咪咕公司大数据平台显示,自2018年6月起已为0,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再针对这部分留存用户信息费进行分成。(五)主协议到期后,双方将根据手机视频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友好沟通协商,以确定是否继续以主协议及此约定进行合作。协议确定的甲方联系人为孟某某,乙方联系人为徐某。
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合作,相关沟通主要以微信、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全景公司向霍繁公司支付相应信息费,霍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开具发票。2018年8月17日,上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出具《关于更换开票主体的情况说明》,告知霍繁公司为上繁公司于2017年4月全资成立的子公司,近日,因新疆霍尔果斯当地政策调整,无法申领税务发票,故需要更换与贵司往来结算的开票主体。此后,全景公司向上繁公司付款,上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开具收款发票。2021年5月21日,全景公司向霍繁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霍繁公司长期未履行约定的“中国国家地理”手机视频推广业务,据“咪咕”统计显示,自2019年9月至今新增用户均为零,故解除双方之间的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2021年6月3日,霍繁公司签收。2021年5月24日,霍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发送《关于请求对账并如约结算的函》,表示双方依据咪咕公司出具的业务结算单,按协议拆分所得的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的对账单,全景公司一直未予确认对账,且2020年1月起至今的剩余咪咕公司结算单也未提供,以致2019年8月账期起的所有结算事宜皆搁置至今,故要求全景公司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账和确定合理的支付方案。
另查一,2020年8月,全景公司支付了2019年4月至7月的结算款。当月至2021年5月,徐某、张某某多次微信联系***、孟某某、范某某,要求对2019年8月至12月的账单进行核对并支付相应款项。孟某某、范某某答复正在对账,***表示关于合同到期续签的问题,需要与咪咕公司合同弄好后再续签,看看移动给结了多少钱,该给多少给多少,并希望对方在内容的上传、与咪咕公司关系的维护、分省营销方面多想办法。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称2021年初***到办公室来要钱,其已经严肃指出对方长期不推广、不干活,实质违约在先,没有理由要钱。据咪咕公司统计,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应付金额为2479827.64元,均已实际结算。
另查二,2017年10月,“中国国家地理”在四川业务推广中被检测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2017年12月,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下发《TSG拨测处罚通知书》,称2017年10月国家地理业务存在计费异常的现象,根据相关管控措施,对一年内首次被TSG技术单元拨测到的合作伙伴业务进行以下处罚:1、对涉事渠道金额予以单倍扣罚(扣罚金额约6万元,具体数据以实际出账为准);2、暂停业务分省(四川省)新增计费1个月。咪咕公司发送给全景公司的该月结算通知函中显示,该月业务结算费健康度扣罚68670.46元。咪咕公司同时对全景公司进行约谈,王某1代表全景公司参加,起草自查报告,并通过微信将自查报告发送给孟某某签字盖章。2018年3月,全景公司接到咪咕公司反馈,“中国国家地理”存在不知情订购的情况,被要求接受处罚并提交整改报告。咪咕公司发送给全景公司的该月结算通知函中显示,该月业务结算费健康度扣罚180243.20元。王某1起草整改报告,并以电子邮件发送给孟某某签字盖章。庭审中,全景公司认为,因上繁公司推广行为中含有诱惑、陷阱、欺骗手段,采用不健康、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推广导致被处罚,罚款导致公司按分成比例少收入46890.87元,而四川省为主要推广省份,按停播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少收入24236.9元。对此,霍繁公司表示两次被处罚均是因为违反了咪咕公司的内部规定,并未构成任何犯罪和非法宣传行为,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罚款后按实际收益结算完毕。
另查三,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9月后,“中国国家地理”视频新增用户为0。全景公司主张因自该月之后上繁公司未经通知擅自停止视频推广业务,导致手机视频用户数量持续下跌,新增用户一直为零,已经构成违约,按照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推广期间的月均收入,公司可分得4818231.27元,该部分为上繁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故要求赔偿。霍繁公司表示,2019年9月以后视频业务无新增用户,系因咪咕公司业务管控所致。按照咪咕公司规定,每月底咪咕公司业务接口人以邮件形式向合作伙伴下发开通省份清单,根据该邮件下发的清单,霍繁公司可在开通的省份进行推广。2019年9月以后,咪咕公司暂停了大部分合作伙伴的业务推广,只有少量第一等级合作伙伴还可以进行少量推广。“中国国家地理”作为第二等级合作伙伴,在2019年9月以后开通省份数量始终为零,并非公司不推广。而对于暂停合作业务推广,咪咕公司从未有过正式通知,各方都是在暂停推广很长时间以后才推知的,该情况已经明确告知全景公司。为此,霍繁公司提供:1、“全景国家地理”邮箱收到的邮件(2019年6月至10月),发件人为“***”,邮件内容为“省份情况及发展建议”,其中6、7、8月开发省份均为河南,9、10月无开放省份。霍繁公司称此后未再收到咪咕公司关于开放省份的通知。2、范某某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自2019年8月至11月,显示2019年8月31日,徐某转发“9月业务管控通知0831”,邮件落款为咪咕公司黄某某,内容为9月1日起暂停全网推广;10月8日至11月,范某某多次询问省份是否开放,徐某均答复尚未接到开放通知。3、张某某与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14日,二人讨论咪咕公司合作业务情况,张某某称咪咕公司对合作类业务不怎么管了,就算是S级现在也不铺开省份了,基本上处于苟延残喘的状态。4、徐某与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25日,孟某某询问“现在还是不让推吗”,徐某答复“现在视频还是全部停着,大家都在吃老本”;2021年3月30日,孟某某称“现在手机视频业务这块基本不做了”,徐某称“业务是都停着,但是历史留存还在,虽然不多,但也是收入”,孟某某问“咱这边怎么也没通知我们不上传节目了”,徐某回复“之前有说过呀,还是特地打电话说的,应该是和小范沟通的这个事儿,可能时间久了你们也比较忙所以记不得了,是咪咕这边考核条件这块现在冲量内容不在考核范围内了……”全景公司对上述黄某某的电子邮件不予认可,称不清楚黄某某的身份;对微信记录予以认可,但认为微信记录能够显示霍繁公司一直催要费用,但从未告知过暂停业务的情况。对落款为“黄某某”的邮件,咪咕公司表示因时间久远,相关项目经理岗位变动,无法核实邮件内容,但该邮件的格式与公司和合作伙伴进行业务沟通联系的邮件模板一致。经询,咪咕公司称因业务发展策略调整,所有此类合作业务自2020年3月开始均不再做推广,目前与其余合作伙伴仅做历史留存用户维护。
另查四,霍繁公司为上繁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全景公司主张自双方洽谈合作伊始,即与上繁公司工作人员接触,此后一直是上繁公司履行合同,负责接洽的王某1、张某某、徐某、***均为上繁公司员工,上繁公司以霍繁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减轻税负。为此,全景公司提供:1、2022年3月12日孟某某与王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孟某某询问:“你当时在上海繁哲是担任什么职位?”王某1回答“渠道运营”,孟某某又问“那新疆霍尔果斯是怎么回事呀”,王某1答“当时不是那有政策政府补贴还是免税啥的,很多公司都去开一个”。2、范某某与施某、卢某某、王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三人为上海繁哲员工,均与范某某对接过本案相关业务。霍繁公司与上繁公司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证明上繁公司与全景公司就视频业务有履约关系。上繁公司表示,王某1曾为上繁公司员工,霍繁公司与全景公司合作初期,王某1受公司指派,作为驻上海的接口人员与全景公司开展业务沟通工作;张某某、徐某、***三人在2017年至2019年之间均非上繁公司员工,其提交了上繁公司2017、2018及2019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核定表》,登记的工资在册人员中均无上述三人。王某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显示,王某1社保账户自上繁公司转出的时间为2018年8月。另,全景公司主张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信增值服务应当取得经营许可,故本案双方协议效力存疑。
另查五,为进行本案诉讼,2021年6月30日,霍繁公司委托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约定律师费为62092元,2021年12月6日,霍繁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2022年1月7日,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为霍繁公司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经霍繁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全景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3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签署合同,向霍繁公司支付费用,该两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后全景公司虽根据霍繁公司的要求改为向上繁公司支付费用,但霍繁公司已明确告知系因税务发票原因,全景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全景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徐某等人在合同履行时均系上繁公司员工且代表上繁公司工作,而上繁公司对王某1在岗情况亦做出合理说明,故对全景公司主张上繁公司为合同实际履行方并要求上繁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本院无法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并约定期满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继续履行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如需终止,提出异议一方应于合作期满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结合双方沟通情况,2020年5月31日协议到期前后,霍繁公司与全景公司沟通续约事宜,全景公司并未对续约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协议自动顺延。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手机视频推广,合同目的是通过手机视频的制作、内容上传、运营及推广工作,开拓手机移动视听娱乐服务市场,协议的履行需以全景公司与咪咕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基础,并以咪咕公司的要求为准。现有证据表明,2019年9月以后,本案相关推广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是咪咕公司未再为“中国国家地理”开通推广省份,而2020年3月更是停止了所有推广业务,导致双方合同主要内容难以有效履行,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全景公司向霍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通知到达霍繁公司之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故全景公司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解除事件有误,本院确认《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即2021年6月3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协议约定“本协议到期后或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不影响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的信息费的结算,甲方应继续按照上述条款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据此,双方合同虽于2021年6月3日解除,但全景公司仍应支付该日之前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信息费用。现咪咕公司已将2022年4月前的信息费支付给全景公司,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全景公司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付款。霍繁公司计算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协议约定全景公司应在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即需以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结算为前提,但并未约定结算的周期,而结合双方此前的结算付款情况来看,亦无确定的付款频次,加之2019年9月后确实出现了推广业务停滞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霍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霍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已提供相应支付凭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全景公司主张的霍繁公司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一节。首先,罚款产生于2017年10月及2018年3月,按照协议约定,发生罚款时双方扣除上述款项后按实际收益进行结算。相应月份的信息费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说明双方当时对罚款的处理已经达成一致,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罚款的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非法宣传,故全景公司要求霍繁公司赔偿罚款金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本案合同履行出现阻滞直至解除主要是由于咪咕公司对相关业务的战略调整,并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全景公司主张霍繁公司主动停止推广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的沟通记录,全景公司曾数次询问霍繁公司推广相关情况,霍繁公司也就咪咕公司下发的暂缓开放省份邮件及暂停推广事宜告知过全景公司,但就2020年3月以后咪咕公司停止相关业务的问题,在双方沟通中并无体现。全景公司主张霍繁公司系有意隐瞒停止推广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表明咪咕公司通过任何方式对停止推广进行了通知,或霍繁公司已通过相应渠道获知该信息但拒不告知,故本院对全景公司的该主张无法采信。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本案合同双方来说,“推广”是全景公司要达到的主要合同目的,也是霍繁公司需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双方都应当对推广业务的相关情况主动沟通了解。全景公司、霍繁公司都与咪咕公司存在相应的沟通渠道,但按照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霍繁公司一直等待咪咕公司通知推广省份,全景公司则仅询问霍繁公司何时重新推广,双方均未主动与咪咕公司了解情况,或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存在履行合同不积极之处,均应负有责任。同时,本案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的费用来源于用户信息费分成,而手机视频订阅与退订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信息费收入亦难以准确预测,现因咪咕公司政策变化导致停止推广,全景公司主张的预期收入损失并非霍繁公司行为造成,且以推广期间的平均月收入计算损失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签署的《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至二〇二二年四月的电信业务款一百七十万一千一百六十一元七角六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六万二千零九十二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29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