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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教视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38200号之一 原告:国教视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明宸嘉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3层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教视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明宸嘉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教视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教视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