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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64787号 原告: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B座2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与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大象客户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