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1010号
申请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众清斐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222号院2号楼4层4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417号4层0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众清斐悦科技有限公司、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1980.3元,期限为1年。申请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众清斐悦科技有限公司、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1980.3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