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301室至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兰新路18号永和大厦地上二层商业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上诉人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繁公司)、上海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繁公司)、原审第三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4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认定;2.驳回霍繁公司的诉讼请求;3.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4.由霍繁公司、上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和律师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上繁公司排除在本案法律关系之外。上繁公司地处上海,霍繁公司是上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地处新疆霍尔果斯。上诉人没有接触过霍繁公司任何人,也没有去过霍繁公司。本案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到最后解除合同,从结算费用到业务联系,全景公司都是与上繁公司联系。上繁公司声称之所以用霍繁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是为了避税。上繁公司副总经理***和业务员***、***、***在合同履行中均自称是上繁公司员工。双方大量微信联系可以证实。一审判决以上繁公司工资表上不显示***、***、***三人,***已将其社保账户从上繁公司转出为理由,将上繁公司排除在本案法律关系之外。此处的问题是,***、***、***、***如果不代表上繁公司,他们代表谁?***现在的身份还是上繁公司的副总经理、本案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是霍繁公司职工。上诉人认为,***、***、***、***即使不在上繁公司工资表上,即使没有与上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将社保账户从上繁公司转出,都不妨碍他们作为上繁公司的代理人。2018年8月17日,上繁公司致函全景公司,合同履行主体由霍繁公司变更为上繁公司。这一事实被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为是霍繁公司致函全景公司。上繁公司是合同的履行者,是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是本案适格反诉被告。一审判决以上繁公司与***、***、***、***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将上繁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逻辑上不自洽,与法律规定相悖,属有意为上繁公司开脱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本案协议效力认定错误。本案案由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交易属于电信增值服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根据电信条例上述规定,上繁公司在两个省以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诉人认为,本案协议约定的业务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性,直接与国务院电信条例规定相冲突。三、一审判决认定法律责任错误。1、2017年10月20日,由于上繁公司采取了不健康、不适当的推广方式,手机视频业务监管方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送达涉嫌违规业务的约谈通知书,上繁公司为此以全景公司名义向咪咕公司递交自查报告。咪咕公司责令全景公司在四川区域的手机视频停止播出一个月(2017年12月)。2017年12月1日,全景公司受到咪咕公司的处罚,被罚款68670.46元。2018年4月28日,全景公司再次受到咪咕公司罚款180243.20元。上繁公司违规推广被咪咕公司处罚的事实已经诉讼双方确认。根据双方协议规定,上繁公司的对外宣传(推广行为)必须合法,因非法宣传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一审判决袒护上繁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咪咕罚款的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非法宣传。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这样表述纯粹是在玩文字游戏。无论怎么说上繁公司违规推广被管理机构处罚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按合同约定其损失自己承担。一审判决认定被处罚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实属错误。2、一审中,上繁公司和霍繁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从2019年9月以后就停止推广手机视频。一审判决也查明了自2019年9月以后全景公司手机新增用户始终为零的事实。一审查明,2019年9月咪咕公司不让推广是因为国庆70周年庆典活动。一审中,咪咕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证实自2020年3月政策变更,停止推广(上诉人直到开庭才获知咪咕公司政策变更的事实)。对于咪咕公司政策调整影响协议履行的情况,双方在协议五作出约定:因咪咕公司政策要求及政策变更妨碍本协议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协议(二)4.约定,上繁公司安排人员代表全景公司与咪咕公司联系。咪咕公司与上繁公司都在上海,他们之间方便联系。因此,咪咕公司政策发生变更,应当推定上繁公司知情。上繁公司自2019年9月停止推广后,全景公司隔三差五询问何时推广,上繁公司均不告知咪咕公司政策变更不让推广的情况。上繁公司之所以隐瞒咪咕公司政策变更不让推广的情况,是因为双方协议约定的分配政策对其有利,在协议正常履行期间,上繁公司可分配手机视频存量客户的收入。上繁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推广,上繁公司违背协议约定向全景公司隐瞒停止推广的原因,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不与全景公司协商应对不可抗力事项,属于故意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上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出现阻滞直至解除主要是由于咪咕公司对相关业务的战略调整,并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在此,一审判决完全不顾协议中对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方式的约定,完全不管上繁公司不作为的违约行为,彻底为上繁公司解脱了违约责任。四、一审判决上诉人向霍繁公司支付1701161.76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2019年8月以前,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总收入18151160.59元,全景公司按约定支付上繁公司15076997.88元,包含存量客户的收入。此期间上繁公司在持续不断地进行推广,上繁公司有权分配存量客户的收入。2019年9月以后,上繁公司不再推广,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上繁公司当然就没有权利继续分配存量客户收入。换言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上繁公司持续推广是其分配存量客户收入的前提条件。不能把存量客户视为上繁公司已经履行义务完毕的标志。一审判决错误将上繁公司的推广义务与分配收入的权利割裂开来;错误认为上繁公司无论是否推广,对存量客户收入可以永久参与分配;错误认为上繁公司即便在解除合同以后仍然可以分配。一审判决没有注意到中国国家地理手机视频在与上繁公司推广合作之前已经上线10年,积累了丰富经验,投入了大量制作成本,至今上线的视频节目达到2600多条;一审判决没有注意到存量用户留存下来正是出于对国家地理视频节目的喜爱,而非上繁公司的推广;一审判决没有注意到手机视频内容为王,推广不过是锦上添花的手段,而非决定因素;一审判决更没有注意到新增包月用户仅仅是当月有效,且用户拥有随时自行退订的权利,包月用户,可以随时离开。五、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当获得支持。如前所述,上繁公司的违约行为表现在:1、违规推广被处罚,造成直接损失;2、自2019年9月以后停止推广,且一直隐瞒停止推广的真实原因(咪咕公司调整政策),造成全景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通知解除合同的19个月时间里,处在不知情、任凭客户流失的状态。如果双方及早就不可抗力事件协商解决办法,及早解除上繁公司“独家运营方”的占位,全景公司完全可以与第三方合作,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推广,不至于不明就里、无可奈何的等了一年半的时间。全景公司失去了宝贵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上繁公司违约在先,全景公司依法可以拒绝其分配存量客户收入。全景公司因上繁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霍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上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咪咕公司述称,本案与我方无关。
霍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全景公司支付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的电信业务款1701161.761元,并以1701161.76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2、全景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2092元。
全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霍繁公司签订的《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2、霍繁公司与上繁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4889359.0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日,咪咕公司(甲方)与全景公司(乙方)、国视通讯(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署《合作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建设、开通及运营维护支持合作业务的移动通信网络和业务运营管理平台,并负责所合作业务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计费和收费等工作。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集成、内容审核、终审播控等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内容制作、内容发布、数字节目版权保护,按照约定接入流程与甲方、丙方进行业务对接,及对合作业务的市场营销推广等工作。本合作中产生的收入分成,由甲方先结算至乙方,乙方将播控费收入结算给丙方。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2017年6月7日,全景公司(甲方)与霍繁公司(乙方)签署《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移动手机视频内容以及视频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的手机视频产品“中国国家地理”的独家运营方,负责内容上传、运营及推广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渠道推广、基地运营对接、投诉处理、技术投入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提供手机视频推广内容;负责处理与咪咕公司的沟通结算等相关工作;如因咪咕公司原因造成甲乙双方的合作无法进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未结算款项应当支付完毕……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负责甲方的手机视频产品“中国国家地理”的运营、推广及相关技术支撑;各类对外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因乙方非法宣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负责安排人员,代表甲方处理与咪咕公司的相关业务洽谈、沟通、联络等工作;负责将甲方所提供的的视频内容进行转码后上传到咪咕公司平台;负责推广使用用户规模和访问用户活跃度;负责双方合作业务产品的推广、客服投诉处理、技术支撑等工作……双方以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所产生的实际信息费进行分成。双方的分成模式为:乙方推广甲方指定内容,产生的信息费收入在扣除咪咕公司代收费及坏账等费用后,以咪咕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准;双方以咪咕公司结算单为依据,甲方以收到的全款为基数优先支付2%的播控费给播控方,余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税费各自负担。2017年6月1日前,“中国国家地理”产品原留存用户的收入,乙方不参与分成。如果咪咕公司从应付甲方的收入中扣除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费用、罚款和其他款项,双方同意按照扣除上述款项后的实际收益进行结算。双方在甲方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对账,双方对数据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向甲方出具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税款,甲方有权自行在乙方收入中扣除。结算公式为:乙方收入=(当月新增信息费+上个月留存用户信息费)*60%(咪咕公司分成)*(1-2%审核费)*乙方分成比例*(1-坏账率)。对于乙方分成比例的约定:对于所有留存用户,甲方向乙方持续分账,其中第1-12个月,乙方分成比例为85%,第13-24个月,乙方分成比例为80%,第25个月之后,乙方分成比例为70%。本协议到期后或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不影响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信息费的结算,甲方应继续按照上述条款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到期或终止后发生额外扣减的,按本协议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因咪咕公司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咪咕公司政策要求及政策变更等。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被通知一方自发出该通知后15日内应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向通知方书面解释其行为。如被通知一方在上述15日内既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也不对其行为进行书面解释,通知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的损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应严格按照付款期限支付对应款项,如有逾期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合作期满后,若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继续履行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如需终止协议,提出异议一方应于合作期满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顺延期限相当于本协议所约定之一个结算周期;本协议可依此类推,连续顺延。顺延期间相关合作事项按本协议及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之约定执行。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必要开支。协议确定的甲方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
2019年,全景公司(甲方)与霍繁公司(乙方)签署《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双方对原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公式及分成比例产生了一定分歧,故补充约定:(一)结算公式中的当月新增信息费部分,乙方分成比例为固定比例85%。(二)留存用户信息费采用年度阶梯分成形式,界定时间结点为主协议签订时间。即签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则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留存用户信息费乙方分成比例为85%;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留存用户信息费乙方分成比例为80%;2019年6月1日起,留存用户信息费乙方分成比例为70%。(三)新增及留存数据皆以咪咕公司大数据平台实际数据为准,坏账率以咪咕公司实际坏账率数据为准,双方保证所有数据公开透明。(四)双方开展合作前,有部分国家地理(国视)原有留存用户信息费,其留存数据根据咪咕公司大数据平台显示,自2018年6月起已为0,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再针对这部分留存用户信息费进行分成。(五)主协议到期后,双方将根据手机视频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友好沟通协商,以确定是否继续以主协议及此约定进行合作。协议确定的甲方联系人为***,乙方联系人为***。
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合作,相关沟通主要以微信、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全景公司向霍繁公司支付相应信息费,霍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开具发票。2018年8月17日,上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出具《关于更换开票主体的情况说明》,告知霍繁公司为上繁公司于2017年4月全资成立的子公司,近日,因新疆霍尔果斯当地政策调整,无法申领税务发票,故需要更换与贵司往来结算的开票主体。此后,全景公司向上繁公司付款,上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开具收款发票。2021年5月21日,全景公司向霍繁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霍繁公司长期未履行约定的“中国国家地理”手机视频推广业务,据“咪咕”统计显示,自2019年9月至今新增用户均为零,故解除双方之间的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2021年6月3日,霍繁公司签收。2021年5月24日,霍繁公司向全景公司发送《关于请求对账并如约结算的函》,表示双方依据咪咕公司出具的业务结算单,按协议拆分所得的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的对账单,全景公司一直未予确认对账,且2020年1月起至今的剩余咪咕公司结算单也未提供,以至2019年8月账期起的所有结算事宜皆搁置至今,故要求全景公司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账和确定合理的支付方案。
另查一,2020年8月,全景公司支付了2019年4月至7月的结算款。当月至2021年5月,***、***多次微信联系***、***、***,要求对2019年8月至12月的账单进行核对并支付相应款项。***、***答复正在对账,***表示关于合同到期续签的问题,需要与咪咕公司合同弄好后再续签,看看移动给结了多少钱,该给多少给多少,并希望对方在内容的上传、与咪咕公司关系的维护、分省营销方面多想办法。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称2021年初***到办公室来要钱,其已经严肃指出对方长期不推广、不干活,实质违约在先,没有理由要钱。据咪咕公司统计,2019年8月至2022年4月,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应付金额为2479827.64元,均已实际结算。
另查二,2017年10月,“中国国家地理”在四川业务推广中被检测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2017年12月,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下发《TSG拨测处罚通知书》,称2017年10月国家地理业务存在计费异常的现象,根据相关管控措施,对一年内首次被TSG技术单元拨测到的合作伙伴业务进行以下处罚:1、对涉事渠道金额予以单倍扣罚(扣罚金额约6万元,具体数据以实际出账为准);2、暂停业务分省(四川省)新增计费1个月。咪咕公司发送给全景公司的该月结算通知函中显示,该月业务结算费健康度扣罚68670.46元。咪咕公司同时对全景公司进行约谈,***代表全景公司参加,起草自查报告,并通过微信将自查报告发送给***签字盖章。2018年3月,全景公司接到咪咕公司反馈,“中国国家地理”存在不知情订购的情况,被要求接受处罚并提交整改报告。咪咕公司发送给全景公司的该月结算通知函中显示,该月业务结算费健康度扣罚180243.20元。***起草整改报告,并以电子邮件发送给***签字盖章。庭审中,全景公司认为,因上繁公司推广行为中含有诱惑、陷阱、欺骗手段,采用不健康、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推广导致被处罚,罚款导致公司按分成比例少收入46890.87元,而四川省为主要推广省份,按停播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少收入24236.9元。对此,霍繁公司表示两次被处罚均是因为违反了咪咕公司的内部规定,并未构成任何犯罪和非法宣传行为,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罚款后按实际收益结算完毕。
另查三,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9月后,“中国国家地理”视频新增用户为0。全景公司主张因自该月之后上繁公司未经通知擅自停止视频推广业务,导致手机视频用户数量持续下跌,新增用户一直为零,已经构成违约,按照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推广期间的月均收入,公司可分得4818231.27元,该部分为上繁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故要求赔偿。霍繁公司表示,2019年9月以后视频业务无新增用户,系因咪咕公司业务管控所致。按照咪咕公司规定,每月底咪咕公司业务接口人以邮件形式向合作伙伴下发开通省份清单,根据该邮件下发的清单,霍繁公司可在开通的省份进行推广。2019年9月以后,咪咕公司暂停了大部分合作伙伴的业务推广,只有少量第一等级合作伙伴还可以进行少量推广。“中国国家地理”作为第二等级合作伙伴,在2019年9月以后开通省份数量始终为零,并非公司不推广。而对于暂停合作业务推广,咪咕公司从未有过正式通知,各方都是在暂停推广很长时间以后才推知的,该情况已经明确告知全景公司。为此,霍繁公司提供:1、“全景国家地理”邮箱收到的邮件(2019年6月至10月),发件人为“***@***”,邮件内容为“省份情况及发展建议”,其中6、7、8月开发省份均为河南,9、10月无开放省份。霍繁公司称此后未再收到咪咕公司关于开放省份的通知。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自2019年8月至11月,显示2019年8月31日,***转发“9月业务管控通知0831”,邮件落款为咪咕公司***湉,内容为9月1日起暂停全网推广;10月8日至11月,***多次询问省份是否开放,***均答复尚未接到开放通知。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14日,二人讨论咪咕公司合作业务情况,***称咪咕公司对合作类业务不怎么管了,就算是S级现在也不铺开省份了,基本上处于苟延残喘的状态。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25日,***询问“现在还是不让推吗”,***答复“现在视频还是全部停着,大家都在吃老本”;2021年3月30日,***称“现在手机视频业务这块基本不做了”,***称“业务是都停着,但是历史留存还在,虽然不多,但也是收入”,***问“咱这边怎么也没通知我们不上传节目了”,***回复“之前有说过呀,还是特地打电话说的,应该是和***沟通的这个事儿,可能时间久了你们也比较忙所以记不得了,是咪咕这边考核条件这块现在冲量内容不再考核范围内了……”全景公司对上述***湉的电子邮件不予认可,称不清楚***湉的身份;对微信记录予以认可,但认为微信记录能够显示霍繁公司一直催要费用,但从未告知过暂停业务的情况。对落款为“***湉”的邮件,咪咕公司表示因时间久远,相关项目经理岗位变动,无法核实邮件内容,但该邮件的格式与公司和合作伙伴进行业务沟通联系的邮件模板一致。经询,咪咕公司称因业务发展策略调整,所有此类合作业务自2020年3月开始均不再做推广,目前与其余合作伙伴仅做历史留存用户维护。
另查四,霍繁公司为上繁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全景公司主张自双方洽谈合作伊始,即与上繁公司工作人员接触,此后一直是上繁公司履行合同,负责接洽的***、***、***、***均为上繁公司员工,上繁公司以霍繁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减轻税负。为此,全景公司提供:1、2022年3月12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你当时在上海繁哲是担任什么职位?”***回答“渠道运营”,***又问“那新疆霍尔果斯是怎么回事呀”,***答“当时不是那有政策政府补贴还是免税啥的,很多公司都去开一个”。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三人为上海繁哲员工,均与***对接过本案相关业务。霍繁公司与上繁公司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证明上繁公司与全景公司就视频业务有履约关系。上繁公司表示,***曾为上繁公司员工,霍繁公司与全景公司合作初期,***受公司指派,作为驻上海的接口人员与全景公司开展业务沟通工作;***、***、***三人在2017年至2019年之间均非上繁公司员工,其提交了上繁公司2017、2018及2019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核定表》,登记的工资在册人员中均无上述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显示,***社保账户自上繁公司转出的时间为2018年8月。另,全景公司主张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信增值服务应当取得经营许可,故本案双方协议效力存疑。
另查五,为进行本案诉讼,2021年6月30日,霍繁公司委托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约定律师费为62092元,2021年12月6日,霍繁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2022年1月7日,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为霍繁公司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经霍繁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依法冻结了全景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3日。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签署合同,向霍繁公司支付费用,该两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后全景公司虽根据霍繁公司的要求改为向上繁公司支付费用,但霍繁公司已明确告知系因税务发票原因,全景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全景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等人在合同履行时均系上繁公司员工且代表上繁公司工作,而上繁公司对***在岗情况亦做出合理说明,故对全景公司主张上繁公司为合同实际履行方并要求上繁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无法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并约定期满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继续履行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如需终止,提出异议一方应于合作期满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结合双方沟通情况,2020年5月31日协议到期前后,霍繁公司与全景公司沟通续约事宜,全景公司并未对续约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协议自动顺延。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手机视频推广,合同目的是通过手机视频的制作、内容上传、运营及推广工作,开拓手机移动视听娱乐服务市场,协议的履行需以全景公司与咪咕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基础,并以咪咕公司的要求为准。现有证据表明,2019年9月以后,本案相关推广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是咪咕公司未再为“中国国家地理”开通推广省份,而2020年3月更是停止了所有推广业务,导致双方合同主要内容难以有效履行,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全景公司向霍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通知到达全景公司之日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故全景公司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解除事件有误,一审法院确认《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即2021年6月3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协议约定“本协议到期后或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不影响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的信息费的结算,甲方应继续按照上述条款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据此,双方合同虽于2021年6月3日解除,但全景公司仍应支付该日之前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信息费用。现咪咕公司已将2022年4月前的信息费支付给全景公司,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全景公司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付款。霍繁公司计算的数额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协议约定全景公司应在收到咪咕公司结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即需以咪咕公司向全景公司结算为前提,但并未约定结算的周期,而结合双方此前的结算付款情况来看,亦无确定的付款频次,加之2019年9月后确实出现了推广业务停滞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对霍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霍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已提供相应支付凭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全景公司主张的霍繁公司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一节。首先,罚款产生于2017年10月及2018年3月,按照协议约定,发生罚款时双方扣除上述款项后按实际收益进行结算。相应月份的信息费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说明双方当时对罚款的处理已经达成一致,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罚款的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非法宣传,故全景公司要求霍繁公司赔偿罚款金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本案合同履行出现阻滞直至解除主要是由于咪咕公司对相关业务的战略调整,并非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全景公司主张主动霍繁公司停止推广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的沟通记录,全景公司曾数次询问霍繁公司推广相关情况,霍繁公司也就咪咕公司下发的暂缓开放省份邮件及暂停推广事宜告知过全景公司,但就2020年3月以后咪咕公司停止相关业务的问题,在双方沟通中并无体现。全景公司主张霍繁公司系有意隐瞒停止推广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表明咪咕公司通过任何方式对停止推广进行了通知,或霍繁公司已通过相应渠道获知该信息但拒不告知,故一审法院对全景公司的该主张无法采信。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本案合同双方来说,“推广”是全景公司要达到的主要合同目的,也是霍繁公司需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双方都应当对推广业务的相关情况主动沟通了解。全景公司、霍繁公司都与咪咕公司存在相应的沟通渠道,但按照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霍繁公司一直等待咪咕公司通知推广省份,全景公司则仅询问霍繁公司何时重新推广,双方均未主动与咪咕公司了解情况,或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存在履行合同不积极之处,均应负有责任。同时,本案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的费用来源于用户信息费分成,而手机视频订阅与退订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信息费收入亦难以准确预测,现因咪咕公司政策变化导致停止推广,全景公司主张的预期收入损失并非霍繁公司行为造成,且以推广期间的平均月收入计算损失亦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签署的《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解除;二、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至二〇二二年四月的电信业务款一百七十万一千一百六十一元七角六分;三、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六万二千零九十二元;四、驳回霍尔果斯繁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效力,本案《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合同内容系关于手机视频推广服务,全景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交易属于电信增值服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繁公司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本案合同系全景公司与霍繁公司签署,向霍繁公司支付费用,后上繁公司虽向全景公司出具过《关于更换开票主体的情况说明》,但该说明仅表明因税务发票原因,需更换与全景公司往来结算的开票主体,即由霍繁公司更换为上繁公司,并未表明更换了合同主体,全景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且2021年5月21日全景公司亦是向霍繁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对全景公司要求上繁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因2019年9月以后,本案相关推广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3月以后更是停止了所有推广业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手机视频推广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3日解除并无不当。根据协议约定,“本协议到期后或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不影响本协议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的信息费的结算,甲方应继续按照上述条款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故双方合同虽于2021年6月3日解除,但全景公司仍应支付该日之前产生的所有信息费及包月留存信息费用,现咪咕公司已将2022年4月前的信息费支付给全景公司,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全景公司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付款。全景公司上诉主张自2019年9月以后,新增用户为零,上繁公司不再推广,没有权利继续分配存量客户收入,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于乙方分成比例的约定:对于所有留存用户,甲方向乙方持续分账,其中第1-12个月,乙方分成比例为85%,第13-24个月,乙方分成比例为80%,第25个月之后,乙方分成比例为70%”,同时补充协议中亦对新增信息费和留存用户信息费分别明确约定了分成形式和比例,并未约定持续推广系分配存量客户收入的前提条件,故对于全景公司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霍繁公司主张的费用数额正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霍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已提供相应支付凭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全景公司要求霍繁公司赔偿罚款,根据协议约定,发生罚款时双方扣除上述款项后按实际收益进行结算,全景公司主张的罚款产生于2017年10月及2018年3月,相应月份的信息费双方已结算完毕,说明双方已对罚款事宜处理完毕,故全景公司该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全景公司要求霍繁公司赔偿损失一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出现停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咪咕公司对相关业务的战略调整,全景公司主张霍繁公司主动停止推广存在违约,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根据2019年8月至11月***与***的聊天记录、2019年8月***与***的聊天记录、2021年2月、3月***与***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自2019年8月以后,全景公司多次询问霍繁公司推广情况,霍繁公司就咪咕公司下发的暂缓开放省份邮件及暂停推广事宜亦告知了全景公司,全景公司主张霍繁公司有意隐瞒停止推广一事且直至合同解除其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本院难以采信。且全景公司、霍繁公司都与咪咕公司存在沟通渠道,就停止推广一事双方均未主动与咪咕公司了解情况,亦未与对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均存在履约不积极之处,均应负有责任。故对霍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全景公司主张的预期收入损失,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均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全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28元,由北京全景国家地理影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