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0民初495号
原告: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109号佳地花园东篱小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922046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河县和谐路北侧沈大线缆东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0530069430965D。
法定代表人:冯自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明电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期满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