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02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西街109号佳地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次区桥东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晋0702民初4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