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5590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丁山路49号1幢49~53号,组织机构代码:684251926。
法定代表人:梅光伟。
被执行人:杭州猎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俞章路128号2楼2696室,组织机构代码:311358392。
法定代表人:潘弋乐。
本院在执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猎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4执559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执行助理陈超
书记员王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