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842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众志供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