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8904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中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绍兴市上虞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合作社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合作社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某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