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特95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北道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000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