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1615号
原告:***,女,192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33495P,住所地衢州市衢化北道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