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4317号
申请人:天津瑞莱富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天津市智德电子电器部件有限公司院内1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U57W5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永良**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607室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QA0N9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天津瑞莱富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永良**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瑞莱富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6736.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06736.10元的存放于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厂房内的设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瑞莱富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6736.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06736.10元的存放于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厂房内的设备。
案件申请费2,053元,由天津瑞莱富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