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7589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38887。
法定代表人:何宝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府前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5669A。
法定代表人:梁加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