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9625号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638887。
法定代表人何宝安,经理。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双环路西北侧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7775669A。
法定代表人梁加起,经理。
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水顺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胡各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758564XT。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经理。
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普建设公司”)诉被告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顺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水顺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普建设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盛普建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万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