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惠安煤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振基钢铁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2857号
原告:郑州市振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7号楼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世合铝型材物流园东区1排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纪华。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薛依东。
被告:山西中科惠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南街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刘聪。
被告:山西惠安煤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8号办公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收。
被告:长治市泰仁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西环路颐龙湾小区北门B区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会萍。
第三人: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办事处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米亚。
原告郑州市振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科惠安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惠安煤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泰仁裕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振基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振基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郑州市振基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