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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遵义某有限公司;谢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12437号 原告:遵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谢某,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遵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谢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遵义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遵义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742元,退还原告1371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