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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235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