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235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