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6执3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53961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与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防城港仲裁委员会(2021)防仲调字第6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1387500元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付利息;(2)支付200万元并从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付利息;(3))支付300万元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付利息;(4)支付4231400元并从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付利息。但被执行人***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登记机关、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对外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土地、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证券账户、对外投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无可处置的土地和车辆,但其名下有房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江山**道**号**广场**号楼**层**号商铺;**号楼**层**、**、**、**、**、**、**、**号、**号商铺,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至19日、2024年7月8日至9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北部湾财经中心国际港时代广场**号楼**层**套商铺进行第一次、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4年7月9日,葛洲坝第二公司申请以上述房产二拍流拍价7056264元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3)桂06执3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商铺作价70562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北部湾财经中心国际港时代广场**号楼**层**、**、**、**、**、**、**、**号、**号商铺,因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尚未审结,本院暂未处置。截止2024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公司所欠债务为:本金1387500元及利息283190.62元;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34602.74元;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91076.71元;本金4231400元及利息398679.03元;以上本金合计10618900元,截止2024年11月13日利息合计1407549.13元。上述房产流拍价7056264元优先抵扣利息1407549.13元,余款5648714.87抵扣本金。本金剩余4970185.13元。经过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公司尚欠葛洲坝第二公司工程款本金4970185.13及利息(利息按照(2021)防仲调字第68号调解书确认的标准,从2024年11月14日开始计付至清偿之日)。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