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213号
申请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289.48元,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289.4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63元,由申请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