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6167号 原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孟家北砖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渭南高新区新盛路南段良田生产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大秦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30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渭南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