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918号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渭南市药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药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