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668号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6日以被告已付清剩余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