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288号
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预交诉讼费,原告经本院向其通知并释明后仍拒不预交,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