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9001民初1200号
原告:石河子市九州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一路23小区63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市九州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九州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九州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九州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