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瓦波苴村民小组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926民初230号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住所地:云**省大理市泰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男,1971年1月28日生,彝族,云**省**涧县人,农,住云**省**涧彝族自治县县。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以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