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23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二环路核桃箐村省公安专科学校北校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306131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泰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723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享有的债权1104742.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享有的债权1104742.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