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洱源县国宏移动通讯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901民初9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泰安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7235P。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白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洱源县国宏移动通讯店。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花碧湖镇宁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0MA6NAXNQ20。 经营者:***,女,1980年7月6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满江村委会下庄村352号。 被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与被告洱源县国宏移动通讯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此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确认已收到本金210494.40元,以及截止2021年2月10日的违约金9716.76元)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