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与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2901民初168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大理市泰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7235P。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2027126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被告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乐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2061.48元;2.判令被告以42061.48元为基数,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通信线路迁改施工费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风仪庄园外增侧(凤仪消防队基站线路)区域内属原告产权的通信线路进行拆迁,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费42061.48元。其中,补偿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于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次支付50%,被告开具与业务性质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见票付款。协议第6.1条同时约定,被告应按约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500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迁改工作,并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告提供了相应发票,被告应于2019年2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费42061.48元。但被告收到发票后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答辩称:认可原告所诉合同款,但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通信线路迁改施工费补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当庭认可所欠原告合同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主张的500元/天的标准和当庭变更后主张的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标准均明显过高,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将违约金标调整为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利率3.65%);原告所诉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与合同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支付合同款42061.4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5851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负担5494元,由被告大理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