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祖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3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126J,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