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3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126J,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