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8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12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7993900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拓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记员 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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