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8民初7447号之一
原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武胜桥镇优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Q0R5Q4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535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庄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菏泽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