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8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