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78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62016Y。
法定代表人:孟林强。
被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李作浩,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龚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陈金晶,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李作浩、龚磊、陈金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计56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