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6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