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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3。

法定代表人:郭黎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谦,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陆瑶,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9。

法定代表人:李中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钰龙,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8元,由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丽华

审判员  王 晋

审判员  卞冬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燕

书记员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