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3。
法定代表人:郭黎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谦,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陆瑶,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9。
法定代表人:李中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钰龙,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8元,由上诉人青岛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丽华
审判员 王 晋
审判员 卞冬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燕
书记员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