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6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飚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