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81民初188号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工业集中区中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计1629元,由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