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323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黄金嘉园2幢1单元12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因第三人下落不明,在穷尽送达手段后如仍无法直接送达,必要时将采取公告形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