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323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黄金嘉园2幢1单元12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博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因第三人下落不明,在穷尽送达手段后如仍无法直接送达,必要时将采取公告形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