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9173号
原告:北京威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院内3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威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威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威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威林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