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6民初13037号之一
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
诉讼代表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湖北欣发红业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红安华中高新科技园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胜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武汉中小企业城三期标准工业厂房C1-3栋1-3层(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欣发红业护栏有限公司、湖北胜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