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4民初5894号
原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848元,由原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