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8005号 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同日,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