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民初2622号
原告:吉林省泓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泓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并于2023年4月17日向原告吉林省泓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吉林省泓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泓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