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原告:陈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