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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48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